朱先永律师亲办案例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朱先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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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女与李男20016月登记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都没有争议。200112月,王女听别人说其前夫李男早在2001年初就与另外一个女人结婚了。王女找到李男质问此事,李男没有否认,而且很得意地说他的新夫人已怀孕好几个月了,王女当时悄悄将李男的话进行了录音。随后王女将李男起诉到法院,要求李男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李男在录音证据面前无可奈何地承认了自己重婚的事实,法院遂判决支持了王女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以上规定就构成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根据,对于该规定,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有权在登记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是不可以提出的。

2、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又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其原配偶确实存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里的重婚和同居必须要求原告方提供证据足以证实,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或者存在现实生活中的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无效婚姻、同居等情形下,是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

4、在离婚登记时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明确表示放弃”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上,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

5、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错过就是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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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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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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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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